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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www.yongyao.net  2008-6-23 9:09:4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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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或者其他毒品,违反国家禁毒管制的行为。

(1) 本罪系选择性罪名,即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可单独成立一个罪名,也可以结合在一起;

(2)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运输的管制;制造毒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制造的管制。根据我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两类药品只能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审批或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收购,其运输只能由国家指定的有关生产单位、供应单位和运输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运输;其生产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上述两类药品的销售、运输和生产;

(3)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买卖与交换、批发和零售。不论是转手倒卖,还是销售自制毒品,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均构成本罪;

所谓运输毒品,是指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否营利,也不论毒品的数量多少,实际到达目的地与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制造毒品,是指利用毒品原料进行加工、提炼、配制毒品的行为。包括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对毒品的精炼、加工、配制,以及用化学方法合成毒品等;

(4) 犯罪的主体,除一般主体外,在特定条件下、贩卖毒品罪和制造毒品罪还可以由单位构成;

(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或制造。否则,不构成本罪;

(6) 贩卖毒品除了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应当具有牟利的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如单纯为了本人或亲友吸食而购买毒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认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该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犯,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9)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对方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等等。
常见的运输毒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些?

运输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

(1) 自身携带毒品的;

(2) 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邮电部门邮寄的;

(3)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毒品的;

(4) 以运货为名、雇佣人员和车辆运输毒品,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货分离”、分段转运的,等等。

来源:青少年远离毒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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