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通过自治区审批,自治区确定克拉玛依市为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单位,市政府也于6月19日颁发该办法,该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将实现。
该办法规定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和其他非从业居民;
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籍的农牧民;
对于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 同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证件和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经审批即可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在本市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办理参保手续。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渠道采取家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资标准为——
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0元,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普通居民个人每年一次性缴纳120元,财政补助380元;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18周岁以下的普通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财政补助280元;低保家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持有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元,财政补助290元。
今年7月1日至25日缴纳半费后,参保人员今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后缴费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20日,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据了解,在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30000元;参保人员在社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实行年度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来源: 克拉玛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