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参保者如何办理异地转院手续?转院过程中,病人能否自己选择医院住院?针对不少异地转院人员的疑问,省劳动保障厅昨日就此出台规定,并公布了咨询电话。
异地转院针对本地无法诊断病情或病情诊断后本地不能治疗的参保人员,参保患者需异地转院(诊)时,按规定应填报异地转院(诊)申请表,经签字、盖章后,视为完成异地转院(诊)的申请审批。未完整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而自行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参保患者在转院过程中不能自行选择医院,必须到经批准转入的医院住院治疗,否则其发生的医疗费不能报销。如确需变更转院(诊)医院,需在就诊前到省医保中心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的转院(诊)申请,只限本次转院(诊)使用,本次转院(诊)治疗出院后,仍需转往异地同一家医院或不同医院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转院(诊)申请批准后,患者应在一个月内到异地转院(诊)医院住院治疗,逾期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审批不再有效,且原则上不再受理同一转院(诊)申请审批。
转院患者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持医疗保险证;经审核同意的《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等,到省医保中心医疗基金结算科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此外,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如使用高额医用材料,需提供高额医用材料的中文说明书及条形码。省医保中心根据病情及诊疗情况和费用审核的需要,可请转院患者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省医保中心办理异地转院(诊)申请审批科室,联系电话0551—2624227;办理异地转院(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科室,联系电话0551—2661151,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33号省劳动保障厅省医保中心(三孝口)。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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