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赵一德近日签署政府令,《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据悉,我市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等原则,重点是“保大病”。
参保对象
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未满18周岁的在册学生儿童;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不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可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者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
享受待遇
我市规定,参保人医保年度(也就是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参保人个人自负20%;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
参保人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300元,二级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400元,三级医疗机构(温州市各大医院)700元。
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与此同时,我市还明确,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参保人按照本办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缴费标准
根据该办法,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医疗保险费将由财政全额补助。
学生儿童可直接在就读学校或者就托幼儿园参保;其他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领取并填写表格、确认资格后,持资格确认凭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每年的7月1日到9月30日为缴费期。未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即可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市区非农户籍新生儿可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
来源: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