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众合理用药援助系统
药品查询
请勾选查询条件后检索
药品名 企业名 批准文号 功能主治
你的位置:首页 > 药讯频道 > 药讯 > 医药新闻 > 正文
企业捐赠的救灾物品距离失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www.yongyao.net  2008-6-6 11:11:42  来源:  责任编辑:
分享到:

中新网6月6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14日紧急发出《关于加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救灾物品、医疗器械品种应符合灾区的需求,距离失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颜江瑛还介绍,《通知》对境外捐赠救灾药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在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的,应提供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由指定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方可使用。

来源:凤凰资讯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返回资讯中心 返回资讯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