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个月开始,温州市区未成年人也有医疗保险了。近日,《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参保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等原则制定实施。旨在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保障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办法》规定,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中小学、幼儿园未满18周岁的在册学生儿童;市区非农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不能同时参保,重复享受。已参加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人员,不再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保险缴费期。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其中个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以及孤儿,其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学生儿童直接在就读学校或者就托幼儿园参保。其他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确认资格后,持资格确认凭证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最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符合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持户口簿和相关有效证件(明)经学校、幼儿园或者劳动保障所(站)初审后,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参保人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负;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参保人个人自负20%;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下列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
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