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因对死者遗体保管不善造成干化现象,被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遗体保护负有过错责任,医院除了退还死者亲属保管费1万元以外,还要给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据介绍,2006年3月17日,内蒙古牙克石市民姜宝财之子姜立雷因他人伤害死亡,死者家属当晚将其尸体放置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的停尸间冷冻保管,冷冻保管费每天100元,姜宝财分3次向南区医院支付12000元,期间死者尸体经公安机关两次尸检。2006年6月27日,姜宝财在查看尸体后以死者尸体变质为由,将南区医院诉至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以姜宝财主张死者的尸体发生变质、脸部变黑、眼睛塌陷,却未向本院提供详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为由,驳回了姜宝财的诉讼请求。姜宝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南区医院返还冷冻费1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与姜宝财虽没有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南区医院实施了保管行为,并收取了保管费用,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南区医院没有长期冷冻尸体的条件,而接受保管了该尸体,致使姜立雷尸体长时间存放于冷藏环境中发生了尸体干燥现象,因而对姜立雷尸体发生容貌改变和干化现象负有过错责任。依民间风俗,尸体在火化前要接受亲友的吊唁和祭奠。因姜立雷尸体发生了干化导致容貌改变,给其亲人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南区医院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故终审判决满洲里市第一医院南区医院除退还姜宝财交的保管费,同时给付姜立雷近亲属精神抚慰金。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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