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今年秋季入学的新生都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校、中专学生要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医保费,普通中小学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可以每年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
根据本市有关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本市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学校就读的非在职学生和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应当自秋季入学之日起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40元。对于属于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含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的学生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00元。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缴纳本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本市还建立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每人每年15元,个人不缴费。
学生因普通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及标准,在各商业保险公司印制的保险指南中予以列明,并发放至学生个人。需要提醒新生注意的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险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诊治结束后可以通过学校或直接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的,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规定报销。
秋季入学参保新生持社保卡就医,社保卡发放前,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就医。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学制年限一次性参保缴费后,如果发生中途退学、转学、死亡等情形的学生,可为其办理剩余完整学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退费;学生在就读期间享受低保待遇或享受特困救助待遇的身份发生变化的,以参保缴费时核定的身份为准;异地联合办学学生,可以按照在本市就读的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缴费期内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