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003年的一次交通事故,高青山在广州花都区中医院住院近5年。在该院手术后,他一直未能康复———两脚长度相差约5厘米,行走只能靠轮椅和双拐。高青山的情况是否属医疗事故,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截然不同,广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是“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而广东省医学会却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两份迥异的医疗事故鉴定,让医患双方纠纷不断。
车祸骨折手术复位螺钉断裂
2003年12月9日晚上,一场车祸把高青山送进了花都中医院,院方为其实施了右股骨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手术。2004年2月25日,高青山的右腿骨折处突然剧痛,检查发现螺钉断裂。为此,医院为高青山拆除内固定装置,进行重新固定。其后又因反复出现两次感染,而不得不拆除固定装置,待治愈后才重新固定。直到2006年8月7日,高青山才正式拆除固定支架。
因为螺钉断裂使高青山病情出现反复,以致最后畸形愈合。高青山认为,医院手术中安装的螺钉有质量问题,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而医院则归咎于高青山过早下地活动。
花都区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手术螺钉进行质量检验,但该检验合格结果高青山不认同,他认为检验是单方面进行的,不能证实检验的样本就是从患者体内取出的螺钉。
两份医疗鉴定结论完全相反
因长时间治伤,高家一贫如洗,欠下的18万元医药费至今仍无力偿还。2006年,生活窘迫的高青山不得不把肇事司机推上法庭。而肇事方认为“医院的过失是导致患者至今仍在院治疗的原因之一,医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向法院申请追加医院为第二被告。
2007年10月,花都区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过失行为,而且过失行为导致了患者右股骨缩短及畸形愈合,需要双拐活动,构成了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需要负主要责任。”
花都区中医院对此鉴定结果不服,遂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花都区法院又委托广东省医学会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与广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大相径庭:“患者目前存在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其自身伤病特点和发展演变以及常规治疗的自然转归,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结果,法院采信了省医学会的鉴定,认为花都区中医院不符合被告的条件,裁定医院退出诉讼。
怀疑病历被改长住医院不走
对两份相反的鉴定结果,高青山感到不解,他怀疑院方提交给省医学会的材料与提交给市医学会的材料有所不同。“我怀疑医院改了我的病历,把我的病情改得更严重了。我太太曾两次向医院要病历来复印,发现病历有出入。”
花都区中医院副院长刘树华对记者说:“第二次鉴定的材料是法院代为转交的,两次鉴定的材料是完全一样的。”对于住院5年、欠款达18万元的高青山,刘树华表示:“我们同情他的遭遇,也多次劝他接受治疗,但他一直拒绝。”院方还表示:“高青山拒绝治疗,长期占据床位,占用国家医疗资源。医院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看法
寄望法官
自由裁量权
高青山不解:“同样是法院委托所做的医疗鉴定,法院为什么就不采纳第一份鉴定结果?”
对此,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马锦林律师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更倾向于级别高的鉴定机构。法院采纳了第二次鉴定结论,就是认定该鉴定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无须再次进行鉴定。
该事务所的彭春文律师认为,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出现结果相反的鉴定结论并不少见,患方在与医方对簿公堂中往往处于弱势。因此,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运用适当倾向患者的原则。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应寄望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