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生刚到新单位工作一个多月就突发疾病,结果被单位辞退,连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也无从着落。近日,市一中院终审确认上海图维广告公司承担史先生近1.5万元医疗费用。
去年4月,史先生与上海图维广告公司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同意书,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元。同年5月24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院治疗,当天图维公司为他办理了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4月至6月的社保费。同年6月,史先生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到岗上班,但在8月3日被图维公司辞退。因史先生的医保账户6月才启用,双方为2万余元医疗费产生纠纷。
史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图维公司报销2万余元医疗费,获得支持。图维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图维公司与史先生签署的“同意书”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劳动纪律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该协议对合同期限仅约定了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故该试用期不成立,这3个月试用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认为,史先生与图维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图维公司应为史先生缴纳相应医疗保险费。史先生因住院手术共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其中应为社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约1.5万元。史先生与图维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该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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