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需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笔者通过实践和仔细考量,觉得该条款的规定与临床需要不完全符合,应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和符合客观实际。
西药处方在临床广泛使用,最为常见。从内容成分上常见三种,即注射剂处方,非注射剂处方及混合型处方。在基层医院,对于上述规定,执行较好的是非注射剂处方,主要是西药片剂方,其余两种落实则明显较差。究其原因,应该与患者疾病的严重程度存在联系。
临床医生酌情处理患者的情况是,病情较轻者用口服药物治疗,较重者则会辅之肌肉注射及静脉注射。对于某些严重疾病,医生会以抗生素、维生素、激素、抗病毒药等联合用药,以提高疗效。采取这种措施,药品数量自然要超过5种。
目前,许多处方的使用面积又完全容得下5种以上的药品。所以,一些基层医生嫌写两张处方费事,就时常把5种以上的药品写在一张处方上。
不难看出,“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以上药品”之规定,对于非注射剂处方,尤其西药片剂完全适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相对注射剂处方来说,则略显尺度粗糙。
笔者认为:《处方管理办法》的这一条规定,尚需仔细推敲予以完善,尤其是非注射剂处方与注射剂处方是否进行一样的规定,须要进行细化或区别对待。
来源: 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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