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第三人民医院使用过期药品造成医患纠纷一事,引起了省卫生厅的高度重视。7月16日,省卫生厅就此事对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厅直各医疗机构,行业,系统医院做出通报,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吸取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要求各医院加强药品使用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通报指出,6月4日,格尔木市第三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误将有效期至2008年3月的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给患者使用,给患者身心造成伤害,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纠纷发生后,省卫生厅迅速派出工作组赶往格尔木市开展调查。格尔木市卫生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责成医院对药品调剂人员、药剂科主任、药品质控人员、主管院长等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做出了严肃处理。
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黄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连日来,厅党组对此事高度关注。这次纠纷的发生,反映出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薄弱环节和不足,质量控制环节存有隐患。最重要的是,反映出一些医护人员责任心欠缺的问题,即便是误将3月当成8月,在患者健康面前,这都不是理由。”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到通报后,要将通报精神传达给每一个医护人员,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立即对医院药房全面清查;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使用管理,禁止假劣(过期药品属于劣质药品范畴)药品进入临床,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医院医疗、护理、药学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消除隐患。特别是药学人员要执行好“三查七对”制度,提高法律意识和药学服务水平。
来源:西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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