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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审理“双轨制”亟待纠正
www.yongyao.net  2008-7-29 17:28:09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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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适用法律双轨制,即“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这一原则初始对指导司法实践,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消极后果愈来愈明显了,有必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首先,医疗机构躲避医疗事故鉴定的倾向不容忽视。

医疗纠纷诉讼审理双轨制,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并存。现在,卫生界人士对“医疗事故”一词比较恐惧。因为,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不仅要进行赔偿,要行政处理当事人,还可能被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无形中影响医院领导的政绩及责任人的声誉或前途。而进行司法鉴定除仅涉及赔偿问题外,不存在其他方面的尴尬。这是目前医院躲避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原因。

其次,“双轨制”处理医疗纠纷诉讼的消极后果亟待重视。

目前,医疗纠纷诉讼的诉由多种多样、纷繁复杂。当事人不仅有多种诉由可以选择,还可以在诉讼中更换诉由,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应该说,“双轨制”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滥诉行为的发生。少数律师也瞄准法律这一漏洞,鼓励甚至纵容当事人进行滥诉,无形中加剧了医患矛盾冲突。

我们知道,法律资源的有效利用,是现代社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法律的实施要实现公平,也要注重效率。“双轨制”的司法原则恰恰违背了这一原则,其结果使医疗纠纷诉讼时限过长,诉讼成本过高,还可能助长司法腐败。目前同一类案例出现赔偿数额天壤之别的现象,不能不说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存在一定关系。

第三,处理医疗纠纷要正确适用法律,应尽快理顺法律关系,结束“双轨制”的现状。

建议以《条例》为基础,参照民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统一的《医事法》或《医疗争议处置法》,把医疗纠纷统一定性在特殊的民事侵权纠纷范围内,统一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

为真正保障医疗安全,无论法律界还是卫生界,都应改变传统观念,还原医疗事故概念的真正内涵,把医疗过失造成的不良事件统一到医疗事故上来。因为,医疗失误的主因在于管理系统本身,然后才是个人的责任。改善管理必须依赖于不良事件的信息披露,否则医疗服务系统自身的缺陷不可能有效地被发现。所以,应该改变目前卫生管理把处理事故当事人作为目标的做法,避免事件当事人总想千方百计地掩盖错误的现象发生,保障医学科学正常发展。

另外,应加强医患沟通,鼓励依法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协商解决民事纠纷是最便捷、有效和最低成本的办法。《条例》规定,医患协商是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目前的问题是,规范医患协商解决纠纷,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坚决打击医闹行为,确保医患双方采取合理、合法的行为,妥善协商解决纠纷。

应鼓励和探讨“第三方”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做法。一些地方成立医患关系协调组织,或称医事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参与调解医患矛盾,这其实是“人民调解”机制,早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实是一种快速、有效办法,是值得鼓励和进行深入探讨的。值得提醒的是,在探讨这些新途径时,应该做到规范与合法,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事业正常发展。 

 来源: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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