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佳木斯市参保覆盖面扩大,让所有城镇居民都可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
凡具有佳木斯市市区城镇户籍的年满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人员、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及其他非在校未成年人,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般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14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80元,个人缴纳40元。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属于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95元,个人缴纳15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三级医院每次500元;二级医院每次400元;一级医院或社区医院每次300元。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三级医院支付50%;二级医院支付55%;一级医院或社区医院支付60%。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先自负20%。此外,门诊大病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也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5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恶性肿瘤放化疗5000元;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1.5万元;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5万元;血友病5000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门诊治疗2000元。
在2008年12月25日前参保的城镇居民,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的,缴费每满3年,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高不超过6%。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于6月份后到指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据了解,佳木斯市是继哈尔滨、鸡西等3个城市成为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后,与牡丹江、大庆等4个城市一同成为第二批城镇医保扩大试点城市。
来源: 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