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宁波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药品购销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当通过连锁总部或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同意的委托配送企业配送药品,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或门店之间相互调拨药品。
该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该管理规定从药品的进货、销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销售药品时,严禁为他人从事无证经营或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和票据等便利条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在审查供应商资质时,应当索取和留存相关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查验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对供应商合法性和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短评】
统一配送向来是连锁药店的难题,但也是连锁规范管理的关键。宁波市规定药店不得擅自配送可以理解,特别是一些加盟店之间。不过,如果直营门店之间也不许相互调拨药品的话,连锁药店的配送成本的确面临考验。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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