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基本手段。针对目前各地协议管理内容差异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省卫生厅日前下发《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医疗服务协议是考核定点医疗服务和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各地要切实加强协议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与指导,以公正性和规范性确保“参合”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通知》要求,“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与区域内一定数量的省、市级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医疗机构的选择要根据“参合”农民意愿及就诊流向、医疗服务等情况,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择优进行,其数量须满足“参合”农民自主选择的需要。县域外医疗机构要成为定点医院,必须具备新农合定点资格、符合“参合”农民就诊流向和就诊意愿、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满足转诊“参合”农民医疗需求,且行为规范、质量优良、费用合理、社会评价较好,具有“参合”农民特殊优惠政策和实行“垫付补偿”者优先。同时,协议管理内容也从落实管理规定、改进费用结算办法等方面得到充实完善,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有效期限等均为协议的基本内容。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省卫生厅已拟定协议参考文本,2009年度新签或续签协议都将参照此文本执行。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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