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汤先生因便血到长宁区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他的描述诊断为痔疮,并按汤先生的要求配了痔疮膏。
2006年1月,汤先生再次去该医院看病,医生根据他的口述,诊断为肛周慢性湿疹,开了相应药物,也没进行检查。同年3月,汤先生第三次到该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仍根据汤先生的要求,给他开了痔疮栓10枚。同年7月,汤先生便血次数增多,病情越来越重,第四次到该医院就诊,并主动要求进行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汤先生被查出患的不是痔疮,而是直肠癌。后汤先生转院进行手术治疗。为此,汤先生将该医院告进法院,要求赔偿45万余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汤先生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进行必要检查,延误汤先生疾病诊断和治疗,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完全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解放日报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