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8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例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规章。
《办法》明确规定,非药品广告和促销宣传书面声明及随附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等,不得含有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内容。据称,这项规定是针对某些保健品夸大功效,甚至声称“包治百病”等虚假宣传而制定的。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从药品零售企业采购药品。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这是为了防止医药商业贿赂的发生,促进医疗机构医药分离,逐步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药品回收必须由生产、经营企业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他企业或个人高价收购药品都属违法行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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