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齐河县药监局采取措施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
一是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留存备份;
二是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经营兴奋剂药品,在做好销售记录的同时,同时做好相关药学服务工作;
三是加强对上述要求的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日常监管与宣传相结合,实施网格化管理,严格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行为。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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