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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根据患者所写症状开药致其中毒死亡
www.yongyao.net  2008-9-10 9:33:46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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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雄仔吃药后有不良反应,便让母亲持自己手写的症状病条去看医生。没想到,不到一个月雄仔就因药物性中毒死亡。

雄仔毕业于广州大学,毕业后应征到广州某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任设计员。去年8月初,雄仔死于药物性中毒。雄仔的年过半百父母至今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好好的一个儿子就这么没了,这都是因为医院不负责任。”雄仔的母亲李丽贤说。雄仔去世后,他们夫妇将广州市胸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66万元。

雄仔的父母告诉记者,去年6月15日,雄仔到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做入职体检,因胸透反映出肺部有小块阴影,中医院建议其进一步检查。之后雄仔就在母亲的陪伴下来到广州市胸科医院下属的广州市结核病肺部肿瘤防治所进行检验。7月3日由胸科医院的医生何某开出了10天治结核的药,开药之时何医生对于药物副作用只字未提,对于用药的禁忌也没有告知,临走时还告诉他们服用疗程完后可由家属来医院代为拿药,不需患者亲自到来。

住院才知患上药物性肝炎

没想到,雄仔连续服药数天后身体陆续出现红点、发热、便红色及腰疼等症状,但由于工作忙,7月10日母亲李丽贤就带着雄仔写给医生的吃药期间身体变化的便条来到医院再取药。何医生看过便条后,认为是服药的正常反应,于是按原药方继续开药。7月31日,雄仔病情加重不得不到胸科医院住院治疗。“那时候我儿子已经吐血了,医生还说是小问题。直到8月3日,医生才告诉我们病情严重,是药物性肝炎。”当日,雄仔即转院到第八人民医院,在医务人员连续抢救3天后,雄仔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广州市胸科医院答辩认为,患者的死亡与抗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及患者发生了超敏反应有关,是个体差异,是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越秀区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未发现医方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无医疗过失行为,患者的死亡与抗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及患者发生了超敏反应有关,与医方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本医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方对药毒副作用告知不详细

鉴定专家组同时认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部分缺陷,首先是对患方关于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案等告知不足,尤其是对抗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告知不详细。其次,对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的追踪不够,对患者的不适未引起重视,未主动指导患者及时复查肝功能等指标。再次,对抗结核药物的严重毒副反应的诊断与处理经验不强,措施欠得力,对重症救治的能力不足。门诊病历记录也较简单,有漏记现象。

为了打官司,雄仔的父母还专门聘请了一个曾经做过医生的律师为自己打官司。原告的代理律师浦洁认为,7月10日,雄仔一直在公司上班,母亲李丽贤带着儿子手写不舒服症状求医,医生不经诊断就随意开具毒性药物,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医疗人员存在重大过失。

开庭当日,李丽贤质问医院。“我儿子身体一向很健康,无任何过敏史,仅仅因为肺部有一小块阴影去看病,按照医生的嘱咐服药,这样就死亡了,难道医院没有责任吗?人已经死了,就算赔给我们几百万元,又有什么意义?”

目前,家属已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他们认为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缺乏科学依据,既然鉴定书认为雄仔是因超敏反应死亡,在其服药后必定会有过敏症状出现,但门诊医生一直未改变大剂量用药,忽视病人的反应,医方门诊病历记录所谓“无特殊不适”,纯属捏造事实。如果没有医方的重大过错,雄仔根本不会死亡。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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