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保费、看病个人自付部分可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学生、儿童参加居民医保将参保不交钱、看病不花钱。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劳动部门获悉,10月1日开始,该市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和门诊、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可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据了解,截至6月底,南京市学生、儿童参保人数为34.74万人。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需携带《学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在每年1月至10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居民医保缴费期,已办理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缴费期内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18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参保缴费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所提供缴费凭证,其父母所在单位或供养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其门诊、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可根据“男单女双”的原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学生、儿童可享受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等待遇。实行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之间(8万元)的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门诊大病不设起付标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个人按比例分担;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400元、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以下的费用,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院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60%、65%、70%。
南京市医保中心人士指出,学生儿童的医保费以及看病个人自付部分由父母所在单位报销并不是强制性的,其父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报销医疗费,学生、儿童有公费医疗、商业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部分还是按照原来的报销途经予以报销。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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