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实施了13年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将进行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提交今天开幕的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修正案草案》中,整合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等焦点问题备受关注,省人劳厅厅长王应际今天针对《修正案草案》中的变化做了说明。
取消补充医疗保险
据王应际介绍,《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于1995年7月4日颁布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的一些医疗保险制度已不再适应实际需要。因此,我省拟将进一步整合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和社会医疗补助办法,取消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并将社会医疗补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据了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完成后,除《海南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予以保留外,《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海南省社会医疗补助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将予以废止。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
据介绍,我省将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新增三类参保人员,包括: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来对参保人员工龄或工作年限的限制,规定参保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连续缴费满1年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此外,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但《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今后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单位缴费费率调至6%-8%
据介绍,由于此次修订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后,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不需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取而代之的是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提高封顶线等方式,保持其现有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变。
因此,经测算,用人单位缴费率由“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左右”修改为“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缴费由个人负担,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修正案草案》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为5%,并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度(季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或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上限
《修正案草案》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条例规定的“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修改为“统筹地区从业人员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同时,将年最高支付限额由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修改为“4倍—10倍”。
此外,为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修正案草案》还将参保人住院治疗个人负担比例标准改为与参保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挂钩。同时,将按国家规定应当提高个人支付比例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的决定权,下放给统筹地区人民政府。
单位停缴费不影响退休人员
《修正案草案》中取消了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单位正常缴费为前提条件的规定。
据介绍,近年来,不少企业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有一些甚至关闭、破产和改制。而这些企业的众多退休人员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正常缴费,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允许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以补缴当年所在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确定。
为解决国有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国有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从其清算财产中征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