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从明年1月1日起,门诊看病可按比例报销了,而不再像以往那样,只是在生病住院或办理特殊病种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说,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出现了新变化。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
为适应新的医保政策,我市调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各类参保对象每人每年筹资和缴费标准如下:老年居民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非从业人员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6周岁以下婴幼儿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学生及其他未入学未成年人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待遇。
首先是建立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具体享受标准如下:在医保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累计在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线年度内只需支付一次);100元以上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基金支60%,个人承担40%;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在其他医院就医的,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年度累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按照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分步实施的工作要求,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门诊统筹;各类学校学生从2009年9月1日起实施门诊统筹。
其次是提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即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基金支付60%-75%,婴幼儿等未成年人和学生基金支付75%-90%。
扩大定点医院范围
目前,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定在具备住院条件的医疗机构,部分无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纳入城镇居民定点范围。门诊医疗统筹实施后,将城镇居民可以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市区140多家)包括符合条件的大学医务室也将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方便居民就医。
医保年度统一设定
为便于管理,自2009年9月1日起,统一将所有参保人员的医保年度设定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此,设立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参保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过渡期的筹资标准按年度筹资标准的2/3左右确定,具体分别为: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40元;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为460元,其中个人缴纳360元,财政补助100元;婴幼儿的筹资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70元;其他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00元。
新闻链接
城镇居民医保新政策
体现两大特点
特点一:制度受益面增加。原政策实现了对市区各类居民住院医疗的全覆盖,新政策实现了对各类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的全覆盖,大大提高了政策受益面。
特点二:鼓励小病进社区。原政策仅在住院起付线上体现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新政策不仅大大提高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还提高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体现了“小病进社区,大病到医院”的政策导向。
来源: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