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将为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减负,将缴费标准下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从今年10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有所调整,其缴费标准更改为“按上上年度本[被屏蔽广告]
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新政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上上年度(即缴费的两年前)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缴纳。而按照原办法规定,其缴费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缴纳。根据新办法的计算方法,今年10—12月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只需缴纳100.93元,要比以前少交39.6元。明年一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额为1455.36元(按2007年社平工资计算),即灵活就业人员明年每月的缴费额为121.28元。
该负责人表示,待遇不会随缴费标准降低而减少,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所变动。该负责人说,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缴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享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缴费的,不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
此外,缴费方式也略有调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公布次年医疗保险月缴费额度,参保人员按月向参保所在区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当月缴费额度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永久性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来源: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