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明确,我市户籍的劳动者且仍在就业年龄内,男的不满60周岁,女的不满55周岁的,到2008年底还未参保的,曾在工作单位有工作经历,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人员——
九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原固定工身份人员,因辞退、辞职而自主择业的,至今未参保或者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
■1986年7月至1996年1月期间,在城镇企业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或者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计划内用工,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
■1992年以来,我市城镇户口从事个体经济和自主择业的人员,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
■1996年以来,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且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可以补缴。
■我市户籍的原乡镇企业职工,参保前已在乡镇企业工作,但未参保缴费的,原则上可以从当地按上级规定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乡镇企业的起始时间开始补缴。
■我市国家公务员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离开原单位未参保缴费的,可以企业职工形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动离职的,可以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补起,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86年7月或者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我市国家公务员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种种原因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前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时算起,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86年7月或者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我市原国有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身份职工,因种种原因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其被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前的法定工龄(即视同缴费年限)已按政策规定予以取消,可以通过补缴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对1986年7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只能从1986年7月起或者从当地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起补缴;对1986年7月以后工作的,可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
■对曾在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本市户籍编制外人员,未参保缴费的,可以补缴。补缴起始时间可以从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算起,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
补缴标准——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参保人员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市区(含广陵、维扬、邗江及开发区)一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20%进行补缴。(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8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2007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7374元。)
对于持有《扬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特殊困难人员的补缴,经审核后,可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公布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的20%进行补缴。
补缴标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农民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允许有参保意愿的我市户籍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由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比例一律按20%,从申报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算缴费年限。
凡是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参保人员,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终止。
来源:扬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