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38号)要求,我局于2008年9月17—19日在长春分别召开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及实验室评估工作座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第一批拟建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培训会议”。会议进一步明确,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是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创新平台和载体,也是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抓手之一,切实加强对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指导,对于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发挥特色优势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按照我局对重点研究室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和在京中央直属单位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有关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两个会议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拟建研究室及依托单位论证完善的基础上,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有关专家,进一步论证和完善本省(区、市、单位)拟建重点研究室的建设方案。修订完善后,即可正式向我局提出立项建设的申请,并报送重点研究室的建设方案。
我局将于10月下旬至11月,组织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咨询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专家,通过答辩、实地考查等形式对各地填报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凡审查达不到要求、预期效果不好的,将取消建设资格,通过审查的项目将由我局正式下达第一批项目计划,进行建设。
第一批拟建计划项目将于年底正式启动,因此,请各地尽快组织认真论证。报送的材料为省局正式申请一份,审核盖章后的重点研究室建设方案一式10份(A4纸打印、普通装订)。材料最晚寄送到的时间,不得晚于2008年10月17日17:00。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国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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