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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最高奖30万 广东省质监局鼓励市民监督食品安全
www.yongyao.net  2008-9-22 11:34:15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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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最高奖30万。昨天(21日),省质监局出台《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呼吁市民对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特别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积极拨打12365进行举报。

对举报“论功行赏”

据了解,为奖励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广东省质监局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广东省质监局表示,市民凡是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且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一律“论功行赏”。

据介绍,举报下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在奖励范围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

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

根据奖励办法,查处的生产点有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每个奖励金300元;举报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发霉变质原料和过期变质食品加工食品的每个奖励金为500元。按罚没款计算奖励金高于300元或500元的,根据情况给予实际收缴罚没款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每起案件的奖金不超过30万元。

为保护举报人,办法规定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质监部门同时提醒,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来源: 信息时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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