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
河北省政府于9月15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史贵中向媒体通报称,河北省警方已于14日晚正式逮捕两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其他在案嫌疑人也初步向警方供认了犯罪事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日生产、销售掺加三聚氰胺的牛奶约三吨。
河北警方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加大打击力度是大快人心,不过,正如许多网民质问的那样——“问责”仅仅是追究奶农的刑事责任吗?我们不希望看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现象再一次重演,因此,“三鹿”事件的“刑事问责”就不能仅仅止于奶农。
据说,警方已经排除了在销售流通、产品储存、生产加工环节掺入三聚氰胺的可能性,我们姑且相信这一事实,但并不能消除我们对三鹿集团相关人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质疑。要知道,被掺加三聚氰胺的牛奶不是一吨、两吨的事情,仅截止到9月10日,三鹿集团就封存问题奶粉2176吨。而根据9月2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的介绍,“三鹿婴幼儿奶粉用国际先进的全日粮饲养技术饲养的奶牛,产出的鲜牛奶,经过冷链储运、原料检测、添加营养素等一系列环节,经过1100多项检测后,才最终出厂。” 那么,我们要问,这1100多项检测能否检测出三聚氰胺?如果本应该检测出三聚氰胺却未能检测出来,那么相关人员是不是需要负有刑事责任?如果实际上检测出三聚氰胺却向公众隐瞒,相关人员是不是同样要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还有,三鹿集团称,早在8月1日,他们就得出结论:是不法奶农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造成婴儿患肾结石,并立即上报,而且通过卫生部发布召回婴幼儿奶粉的声明。但是,直到9月11日下午,三鹿集团传媒部杨爱还表示,仍无证据表明婴儿患病与食用三鹿奶粉有必然联系。只是在9月11日晚上,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才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奶粉受到了污染。三鹿集团知情而隐瞒不报的行为又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问责”更应剑指监管的行政机关。无数次的经验证明,不合格的产品长期存在,并且能一路畅通,其背后必然有行政监管机关的包庇或者渎职。在2004年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阜阳质检局的相关人员就被追究行政责任,而阜阳颖泉区工商分局周棚工商所两位工作人员因为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三鹿事件”中,难道没有相关行政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渎职、失职吗?我深表怀疑。而且,“三鹿事件”也许远比阜阳“大头娃娃”事件更为复杂,因为三鹿集团是当地的利税大户,对当地GDP的贡献功不可没,“三鹿事件”的产品质量问题,有无当地政府集体性的“失语”呢?
甚至,国家质检总局也应当好好反省。国家质检总局是产品免检的创立与推动者,其主导制订的《免检办法》规定,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不幸的是,许多所谓的免检产品并不争气。2005年3月下旬,“免检”的中国名牌产品“南极人”牌棉绒内衣市场抽检不合格;之后,雀巢奶粉又在“免检”的光环下栽了跟头。此次,栽跟头的是“三鹿奶粉”,它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尽管到2006年免检到期),由于有了“免检”的光环,它的市场信誉度一直很高。因此,这个产品免检的东西是否应当继续推行也是一个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