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患有慢性中度乙型病毒性肝炎的黄涛(化名)经治疗后乙肝病毒基因定量已经接近正常值。出院后,为巩固疗效,黄涛根据医嘱需继续服用抗病毒药物贺普丁。同年11月8日、16日,黄涛在不同时间从淮安市平安大药房购买拉米夫定片(贺普丁)2盒。
原告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对乙肝病毒基因定量进行检查,经医院检查临床表现为乙肝病毒数量迅速增加。2007年11月17日,黄涛再次住院治疗,截止到2008年3月11日,共花去医疗费34999.71元。
3月21日,黄涛以该大药房为被告向淮安清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为巩固疗效,到被告单位购买贺普丁,因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拉米夫定片(贺普丁)为假药,导致对乙肝病毒失去抑制作用。该假药虽无任何副作用,但原告服用该假药的后果与擅自停药的后果一样,致使肝炎加重,因此原告肝炎病复发与被告出售假药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自身疾病因素承担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6万余元。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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