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彭某在酒吧喝酒时被人砍伤,被送到医院治疗时再次遭到仇人“追杀”。伤愈后,彭某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院。日前,梅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驳回其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7日晚,彭某在某酒吧酒酣耳热之际,与几个陌生人发生争执并打了起来。打斗中,彭某被打伤,朋友将其送往某医院急诊科做手术。次日凌晨,4名手持砍刀的人闯进急诊科,对着彭某乱砍数刀。一名护士见状,偷偷地拨打110报警。由于急诊科较大,当医院的保安人员赶到病房时,行凶者已逃之夭夭。
在医院治疗中遭仇人“追杀”,造成二次受伤,彭某觉得医院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梅江区法院。
彭某认为,自己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院就有义务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而医院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院则认为,彭某的二次受伤是歹徒的犯罪行为所致,属于院方无法预见的突发刑事案件,而且院方反应迅速,还及时报警,使彭某得到了及时的救治,院方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梅州中院则认为,彭某在医院治疗时又被他人伤害,事发突然,暴力程度医院也无能力制止,只能报警及救治。所以,院方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在急诊治疗时受到不法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故驳回其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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