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局日前发出通知,结合西安市实际,重申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审批管理。
市卫生局的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命名须遵循6原则。首先,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
其次,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第三,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第四,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第五,“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最后,医疗机构第二名称涉及专科命名的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区县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得直接用“西安”作识别名称,必须在“西安”之后加各区县非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识别名称。
市卫生局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审批管理;对现已批准的名称重新核定,发现有不符合原则规定的必须纠正,不属于各区县审批权限的可以改名,也可报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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