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我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药品目录》儿童用药增补品种基础上,确定了合理的用药自付比例。
据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为了充分保障儿童的医疗需求,自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对未成年居民儿童,即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在实行城镇职工三大目录的基础上,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做了调整和增加。也就是说,儿童可以多报销。
与此同时,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住院首诊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需住儿科病房时,可根据病情的需要,自主选择首诊的定点医院,不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
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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