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闯红灯肇事致伤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2月24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914.7元。
今年7月30日,被告方司机林某驾驶冀AV2247号救护车在运送一名患者时,违反交通信号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乘坐在出租车内的杨某受伤。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林某驾驶汽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杨某起诉到裕华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43.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庭审时,被告辩称,在本次事故中,急救车正在执行转送急救患者,为抢救患者生命,争取宝贵时间,采取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符合道交法的相关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作为交通事故相对方的车辆,具有避让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方的救护车虽然系在执行转送急症患者的任务,可以不受信号灯的限制,但其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通过交叉路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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