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上涨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份开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4万元提高到5.5万元,大额医疗费救助起付标准相应调整为5.5万元。
2、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提高
为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2009年度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
2009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调整为:在职职工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200元,退休人员由每人每年160元提高到230元。今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根据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3、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费起付标准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负担,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门诊特殊病患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按照新的规定,在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特殊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患者因治疗非门诊特殊病或因治疗不同门特病种住院的,结合门诊特殊病和不同级别医疗单位的住院起付标准,其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
也就是说,假如一个参保患者起先是在门诊看的特殊病,然后根据病情的需要又得进行住院治疗,那么,他前期在门诊看病的费用可以直接累计到住院的费用中,最后按照住院的起付标准进行报销结算。而不用再像以前一样,在门诊看病按照门诊的起付标准报销,住院发生的费用按照住院的比例报销,看病要走“两个门槛”,现在如果参保患者在门诊看病后又转住院的,只要按照一个“门槛”费进行报销结算就可以了。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