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卫先生乘坐公交车时,车辆突然急刹车致其摔倒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卫先生各类损失共计11万余元。
2007年12月29日,卫先生乘坐103路公交车外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由于公交车驾驶员紧急刹车,致使卫先生跌倒。跌倒后,卫先生随即感到腰背部疼痛无比,无法正常站立,经医院诊断为椎体压缩性粉碎骨折。为此,卫先生住院近3个月。
事后,由于与公交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卫先生遂于2008年9月向法院起诉。审理中,经法医鉴定,卫先生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中,公交车紧急刹车,致使卫先生在乘车过程中被摔伤,公交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宣判,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卫先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667.1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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