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新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即每人每年增加50元补助。这是记者日前从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获悉的。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对于2009年12月31日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国家和省财政对其每人每年增加35元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增加15元补助,其中市10元,各县(市)区5元。
《通知》对提高后的具体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其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生,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18周岁以下重残和低保人员,各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0元。
18周岁以上重残和低保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11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10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65元,各县(市)补助剩余部分;60岁以上低收入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6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5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35元,各县(市)按筹资额确定补助标准;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对各区每人每年补助45元,各区每人每年补助35元,市对各县(市)每人每年补助30元,各县(市)按筹资额确定补助标准;其他参保人员,省以上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市对各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20元,各县(市)区每人每年补助10元。
《通知》规定,大额保险筹资渠道和筹资额度不变,仍由个人缴纳,其中,市区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10元,市区其他人员每人每年30元。
居民参保凡连续缴费满5年的,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报销比例由原来增加0.5%变为增加1%,最高可增加10%。凡中断缴费的,再参保缴费时将视为重新参保,连续缴费年度重新计算。
来源:石家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