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昆明男子罗志被诊断出“精神分裂症”后,两次在家自杀幸未成功。上周五,家人将其送进医院,不料次日早上罗志在医院厕所自杀身亡。死者家属为此聚集到云南省精神病医院讨说法。如今,死者的遗体依然摆在医院,双方进行了第一轮协商,但没有实质性结果。
家属质疑:患者医院自杀是医院之过
昨日(12月22日)下午5点多钟,记者来到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死者的家属散坐在住院部大楼一楼的大厅内。罗志的妻子王女士将记者带到丈夫生前住院治疗时所在的9楼,病房是全封闭式的,小黑板上写有“防自伤”3个名字,罗志的名字排在最后。“明明知道他有自杀倾向,就应该时刻监控的。”王女士说,丈夫今年32岁,昆明市小板桥人,今年4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来医院治疗前曾有两次自杀举动。
“他总是说头疼,又怕真的出意外,全家人经过商量,决定将他送来精神病医院治疗。”王女士说,19日中午她把罗志送到医院,告知接待的医生丈夫曾有过两次自杀,并留下病情、治疗情况等。“我们要走时,罗志拉着不让我走。我问医生要不要陪,医生说不用,不要在这里影响了病人情绪和治疗。”王女士告诉记者,医生还让她签了一份家属不陪护的单子。
临走时,罗志又拉着妻子不让走。“我再次征询医生意见,得到的答复还是不让陪护。”王女士说,医生当时答复她,等过几天罗志情绪稳定后再来看他,这几天都不用来。
20日上午9点多钟,王女士接到医院来电,说丈夫罗志自杀了。“才来第二天怎么会自杀呢?”她和家人赶到医院,并在警方的陪同下调看了当天的录像。“我们发现从8点27分,罗志进厕所,直到9点16分,有病人进厕所发现罗志自杀,才知道他出事了。”王女士表示,中间整整有39分钟时间,是医院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如果有,怎么还是其他病人来发现呢?”
医院喊冤:家属书面要求不来医院陪护
罗志自杀后,医院曾让王女士先处理完遗体再谈善后事宜。“可没有一个具体的解决办法,怎么谈呢?”家属们对此一致不同意。采访中,罗志的一亲属告诉记者,医院现在并不承认当时不让家属陪护的事实。
昨晚8点多钟,记者联系上该医院分管业务的蒋副院长。他承认,患者是在治疗过程中出的问题。而罗志是用自己的羽绒服挂在窗子的栏杆上,把颈部挂上去自杀的。“中间确实有蹊跷的行为。”对此,医院通知家属后,也迅速向派出所报案。经警方初步判定,罗志为自杀。
蒋副院长还介绍,昨日下午昆明市卫生局、盘龙区执法监督局和白龙派出所一起出面,希望能做行政协调,但没有成功。目前,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陪护问题。“按我们医院规定,遇到这种危险病人,医生有责任向家属提出治疗建议,家属必须24小时陪护。对此,我们做了调查,发现病历中有家属书面说明作证,称"工作忙不能陪护,医院发生意外事故,不追究责任"。”蒋副院长表示,这个承诺起不起作用,还需要法院来判决,该医院承担的责任决不推卸。
“我们现在唯一的希望是,家属能够冷静下来先处理好遗体,不能在医院烧纸钱、设灵堂,限制主治医生的人身自由,严重干扰我们的工作。”蒋副院长表示,尸体停放60小时了,已严重腐败,而这个病房原本能容纳三四十个患者,现在也不能收容病人,对医院影响很大。“我们可以先垫付需要的费用,配合家属走司法程序,通过正常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说法:医院要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医院在此事上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记者采访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他认为此事首先得看医院是几级护理。但不管如何,发生在医院,医院将根据护理的级别来承担责任。此外,由于精神病患者常有较高的自杀率,作为精神病区医疗机构,除应对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外,还应尽到高度注意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相关案例发现,精神病医院病人自杀,法院在判决时,医院都要承担主要责任或部分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