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儋州市三都卫生院院长李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8699.84元,其行为构成了贪污罪。记者昨日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李明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1月份,李明到儋州美家布艺窗帘店为三都卫生院购买50个卷帘,实际支付2100元。店主按李明的要求,在发票上填写为8950元。李明拿该发票回三都卫生院财务处报销,从中侵吞公款6850元,将5000元用于支付自家窗帘费用,余下1850元花光。
2008年3月份,李明故伎重演,到儋州市利兴百货商店为三都卫生院购买50张办公椅子,实际价值2900元。店主按其要求在发票上填写为9000元。李明拿该发票回三都卫生院财务处报销,从中侵吞公款6100元。
另外,在2006年12月份,李明拿本院医生曾某在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发票交到三都卫生院财务处重复报销,从中侵吞公款8940.89元。2007年3月份,李明又拿曾某在农垦那大医院住院发票交到三都卫生院财务处报销,从中侵吞公款6808.95元。两款共15749.84元,均用于个人开销。
据了解,李明1966年10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大学文化程度,是原儋州市三都卫生院院长。因本案于200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案发后,李明于2008年9月19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退还赃款28700元,该款已由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财政。
来源: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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