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补助、降低自付比例、提高门诊待遇、学生看门诊取消起付门槛,本月起,我市再次调整居民医保政策。新政出台后,不少市民咨询:居民医保新政变化究竟在哪里?对此,市医保中心相关专家对调整后的居民医保新政进行了详细解读。
两类人新增财政补助
我市参加居民医保的市民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未满16岁的在校生及婴幼儿,即“学生儿童”;一类为年满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无社会保险的“其他居民”;还有一类是参保当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年居民”。
【老政策】其他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不享受财政补助,个人需缴纳的医保费分别为450元、150元。
【新政策】今年起,我市对其他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参保也开始实施财政补助。补助后,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调整为:学生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财政补助50元,个人缴纳100元;其他居民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350元;老年居民财政补助225元,个人缴纳225元。
学生儿童看门诊取消起付门槛
【老政策】以前学生儿童看门诊有个起付门槛,即200元以内费用要自己付,200元以上才能动用基金。
【新政策】今年起,取消参保学生儿童门诊起付标准,0—300元之间费用,基金支付40%,300元以上费用由个人自理;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起付标准与去年一致,300—8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40%,8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住院、门诊大病个人支付比例降低
【老政策】参保学生儿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400元、300元,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个人支付比例为40%、35%、3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650元、400元,个人支付比例为45%、40%、35%。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为40%。
【新政策】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不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20%、15%、10%。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下调为900元、500元、300元,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40%、35%、30%。
参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调整为35%。
长期驻外、转外就医人员取消自付
【老政策】参保居民转外地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去年个人需先自付10%。
【新政策】今年个人不再先自付10%,相关医疗费用按零星报销处理。
来源:南京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