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关于调整省直管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调整省直管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通知》降低了2009年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并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其中,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8万元。
《通知》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8%下调为7%,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下调为0.6%。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调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通知》要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一般所讲医保最高报销限额)由52000元调整为80000元,各支付段个人自付比例维持不变。除此之外,还将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由1000元、700元、400元下调为900元、600元和300元。
该通知从2009年1月1日(异地住院人员以出院时间为准)起执行。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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