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4月1日起,在门诊就能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的特殊病种又将增加12个。
此外,沈阳市还取消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每年可减轻个人负担250—600元。
昨日,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在原有政策规定只有6种特病可在门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门诊特病的数量。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王蔚介绍,增加特病数量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门诊治疗的受益面,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新增特病的患者从今年4月1日起就可享受到门诊医保待遇。
她介绍,目前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大概有3万人左右,特病种类增加后,预计将再增加1.5万人享受门诊医保待遇,年统筹基金将增加支出6000万元。
此外,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出台了《关于取消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通知》,从今年起取消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原有的6种病种
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半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仅限膀胱灌注)
新增的12病种
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包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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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外就医可选择医院增加
为方便部分需要转外就医的参保患者,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凡符合转往外地就医条件的参保患者,原则上可转往京、津、沪三市为主的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而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患者,只允许转往京、津、沪三市的部分指定医院。
统筹基金定额结算标准提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及增加单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提高了定点医院住院统筹基金结算标准。即在原住院统筹基金均次定额结算标准的基础上,二级以上医院提高18%,一级医院提高10%。
此调整相应提高了参保患者的待遇水平,特别是保证了重、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同时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基金支付比例,缓解了定点医院承担医疗费用的压力。
此外,文件还规定,在原有20个单病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14个单独结算的病种。
回城未招工知青部分务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为解决好沈阳市回城未招工知青的医疗保险问题,沈阳市劳动部门出台《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部分人参加医疗保险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实际情况,这部分回城未招工知青的部分务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允许这部分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部分人员包括沈阳市下乡知青因特困办理回城落户且未办理招工手续,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已按《关于沈阳市回城未招工知青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 29号)参加养老保险,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继续由民政部门按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据相关部门的初步统计,这部分人员大概有一二千人。
来源: 辽沈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