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聘请不具备执业资质的人士担当医疗、健康类节目的嘉宾,严禁演员和社会名人主持医疗、健康类节目。
记者从广电总局新闻办公室了解到,此次《通知》重申了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医疗、药品广告的四个“不准”,即:凡审批证明不符合要求,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以专家、患者形象作疗效证明的一律不得播放;凡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及医生与患者进行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内容的一律不得播放;凡由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或医疗机构制作的医疗、健康类资讯服务节目一律不得播放。
对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打击虚假医疗广告一直是卫生部的一项重要工作。一些由演员、名人参与的广告,将疗效夸大,一方面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一方面也会扰乱医疗市场。此次《通知》是由国家广电总局牵头的,几大相关部门联合,将会加大管理力度。
据了解,对继续违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几大部门将给予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暂停药品品种销售等处理。
近些年,我国在不断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管理,那么发达国家是怎样管理医疗广告的呢?美国对医药用品电视广告的规定尤其严格,播放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的词句;同时必须详细说明该药物的副作用。医药广告中如有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也会被禁止。
美国人做广告,也笃信“名人效应”。但美国法律规定,名人要为某个产品做广告前必须本人使用这一产品,而且该产品必须在名人身上产生效应,否则就要被指控,后果严重者会坐牢。
法国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可谓事无巨细。医院不许做广告是死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语则从字体、字迹到颜色都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为避免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字样。
来源:生命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