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医疗救助群体病有所医,天津市不断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机制,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救助对象在就医结算时,就可以得到医疗救助,由此提升全市医疗救助服务管理水平。
09年,天津市新制定的医疗救助保障措施,除了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搭建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统一经办平台外,还包括:适度扩大救助对象,将救助对象由城乡低保、五保、特困救助对象,扩大到因大病至贫的特殊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逐步变区县统筹为全市统筹,2009年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市级统筹,2010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市统筹;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筹资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预防风险的原则,建立筹资标准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机制,将历年医疗救助市财政转移支付结余资金全部划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风险准备金;严格特殊救助对象审核认定程序,由各区县民政、财政、劳动共同受理初审,报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
新的医疗救助措施还明确经费保障办法,包括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选取2至4家(含一家中医医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免收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医疗救助对象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别收取500、1000元押金,各级医疗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救助对象就医。因减免救助对象押金产生的垫付资金,在救助对象出院后一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合理划分报销档次,引导救助对象就医。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在5000元以下的,救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和30%;5000元到1万元的,分别为75%、55%和35%;1万元到2万元的,分别为80%、60%和40%;2万元到3万元的,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45%;3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统一为80%。通过提高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鼓励救助对象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建立各区县应急医疗救助资金,建立各区县临时救助资金,以满足各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助资金需求。
来源:城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