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4月起,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时间将后延一月,并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在5月份一起缴纳。这意味着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实现一致的缴费时间,由原来的“收当月”改为“收上月”。这一措施的落实将使2009年3-4月期间与医疗保险相关的经办业务有所调整,具体涉及到期间收费、退休人员医保账户分配、医疗保险退休业务处理、参保与信息变更办理及欠费收缴等。
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延一个月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参保单位缴纳2009年4月份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调整至2009年5月份征缴,5月份以后依此办理。征缴时间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时间由原来的“收当月”改为“收上月”,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征缴时间一致,便于参保单位统一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今年参保单位实际按11个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此一项,北京市社保基金预计少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18亿左右,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参照执行。因缴费时间调整,3月份对灵活就业人员暂停第二次扣款业务处理,这位负责人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最好在3月10日前补足此前的个人账户,以保证调整征缴时间工作顺利进行。5月1日后,扣款时间恢复正常。
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照常分配
这位负责人特别解释,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的调整,4月份,虽然北京市各参保单位无正常缴费行为,但退休人员的利益不受影响,退休人员4月份的医保个人账户照常分配。
2009年4月20日北京市各区县社保中心对3月20日前所有处于参保状态的退休人员进行医保个人账户分配。为方便退休人员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4月份大额互助资金(3元),由各区县社保中心从4月份分配的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即4月份当月实际划入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70岁以下的为97元,70岁以上的为107元。
3-4月份期间医疗保险退休业务处理
凡在今年3月份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在3月19日前,到北京市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业务。3月20日至3月31日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
在3月份暂停办理和4月份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一并在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
5月份新参保与续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处理
自2009年5月起,凡是新参保和续保的职工,参保单位应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在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工作)关系之月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的,需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参保单位在下月足额缴纳了上月的医疗保险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手工报销方式处理。
其他业务办理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时间调整,3月5日至4月25日期间,参保单位只能办理增员、减员、信息变更和工资收入申报业务。另外,3月20日至4月19日暂停办理单位还欠费业务。4月20日起恢复办理。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