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草率为患者进行人工关节置换,五次手术后,患者难以痊愈。近日,中华医学会认定这是一起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3月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患者向医院索赔75万元。
2003年5月31日,在西安打工的延安人刘晓艳遭遇车祸,6月24日住进红会医院神经脊柱外科,7月3日该科副主任吴起宁为其实施右股骨头置换术后,刘的双腿长短不一。2003年10月21日,时任红会医院院长的靳卫璋和吴起宁准备给刘晓艳进行二次翻修手术时,发现患者体内感染。2004年7月29日,靳卫璋与骨关节科主任姚建峰给刘晓艳进行全髋关节置换术,但置换后的关节再次脱位。2005年3月24日,红会医院又请四医大教授朱某实施手术,20天后,伤口开始流脓。2005年11月27日,刘晓艳体内的骨水泥假体被取出,医方说2年后才能再进行手术。
2006年8月14日,西安市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2007年4月20日,陕西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2008年12月26日,中华医学会认定“本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中华医学会的分析意见指出:医方在不明髋关节损伤严重程度的情况下,即决定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未作CT检查进一步确诊……根据患者的年龄及全身情况,无论分型如何均不适宜选择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事实上,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较人工股骨头置换术更为简单、安全、可靠,更适合患者当时的全身情况。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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