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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事故不可预期 应建“医疗赔偿基金”担责任
www.yongyao.net  2009-3-3 15:04:12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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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药物伤害性往往可能具有潜在性,而且有些药物伤害及医疗伤害可能是长期乃至终生的。因此在医药领域,都应有“医疗赔偿基金”来保障公众的利益,为他们免除后顾之忧。

因生产狂犬病疫苗违规添加核酸物质,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关停,有3.34万人份疫苗没有被召回,可能大多已被人体注射。

专家指出,所有注射了这一问题疫苗的患者都有发病可能。

这起药物造假案的最新进展是:违法添加核酸物质的企业3名直接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企业的这一违法行为也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性为故意造假。伴随而来的一个焦点问题是,这家制药企业关停后,谁来对数万疫苗注射者的健康安全负责?谁来主动承担这些药物受害者的赔偿费用?

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先前三鹿奶粉事件的赔偿模式。22家奶粉生产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会,将根据卫生部门等机构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向因食用了“问题奶粉”而患了五类相关疾病的患儿,支付相关的医疗或手术费用,直至患儿年满18周岁。这种依靠成立“医疗赔偿基金”的模式来处理这种类似的医药纠纷,为受害者彻底打消了后顾之忧,无疑是一种责任意识的体现。

在我看来,在医药领域,如果因为质量问题使得大量患者受害后,都应该有一种这样的“医疗赔偿基金”及相关的管理机构,来保障公众的利益,为他们免除后顾之忧。因为药物伤害性往往可能具有潜在性,存在后发的可能,而且有些药物伤害及医疗伤害可能是长期乃至终生的。比如,现在这些有问题的狂犬病疫苗,很可能没有真正起到疫苗应该有的保护效果。所以,谁能保证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人,不会因为这种药物问题而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存在着疾病伤害隐患?尤其是近年来,刺五加、欣弗、双黄连等药品质量的事件不断,也提醒公共机构更应该重视解决患者群体的特殊性伤害与制度的衔接。

关键问题在于,“医疗赔偿基金”这样的建设应该由谁来主导和负责。笔者认为,政府卫生等相关部门应首当其冲负起责任。一方面,药品安全应该从源头抓起,政府部门是把好药品安全关的第一责任人。那些通过正规途径进入医药市场的药品,都经过了药监及卫生部门的检验及批准的监督程序,这些药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引起医药伤害事故,当然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没有出现事故的企业成立这种“医疗赔偿基金”的动力往往不够,政府也不能强制性的推行这种建设。但在很多时候,在突发的药品事故发生后,临时性的这种企业“医疗赔偿基金”是很难建立的。三鹿模式只是一种极特殊的例子。而成立和建设这种“医疗赔偿基金”,无疑能强化政府部门责任意识与预防意识,也有利于在根本上解决一直以来这种赔偿责任不彻底引起的社会问题。

回到大连这起狂犬病疫苗问题事件上。当责任主体大连金港安迪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关停后,当地的政府卫生部门及药监部门应该站出来,积极主导并承担起相关的赔偿责任,不应该出现无人承担受害者受伤害后果的局面,而且也应该拿出一个令民心安定的承诺和责任方案。可以设想,如果事先存在着这样的“政府医疗赔偿基金”来为公众规避医疗风险,设置最后一道责任防线,那么这一种公众的担忧和疑虑就不会产生。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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