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医改配套方案将于本月底出台。4月中旬,在2009年中国医药卫生行业社会责任论坛上,中国药学会药物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宋瑞霖介绍,基本药物制度中,对基本药物的概念,将增加并强调“社会与公民可承担”这一原则性表述。
据解释,“可承担原则”意味着“并非一味选择便宜药”,但这个概念有些模糊。公民之中,穷人也有,富人也有,用什么标准认定“可承担”?穷人可承担的限度和富人可承担的限度,显然大不一样。所以,笔者认为,这个原则在实践中自由度太大,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 “高价药”多属自费的问题。
目前的医疗服务中,一个突出的矛盾是,对一些疾病有特效的药物往往是高价药,而这种高价药又不在医保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换言之,患者“不能承担”的药物可以药到病除,而“可承担”的药物的疗效却可能不尽如人意。当医生说,你这个病不用高价自费药就没法治好,患者还能考虑自己能否“承担”的问题吗?有多少患者拿自己的健康赌博,以自己“不能承担”而拒绝使用?因此,医改的基本药物目录改革,最好广泛听取各地医生和患者的意见,对于那些有特殊疗效的高价药,应该纳入到医保目录范围。毕竟,患者按比例能报销一部分高价药,总比患者全部自费使用高价药要好得多。
其实从根本上来说,“可承担”应该是一个应然命题。很多药物的出厂价很便宜,为什么到了医院却贵得离谱?有些高价药在某些医院使用非常普及,这种药物的价格是不是应该让患者 “可以承担”?笔者所在医院有一种治疗肝病的自费药物,300多元一支,用得很频繁,如果用“应该可以承担”质疑一下,相关部门完全可以查查这种药物的价格为何如此之高?是不是该采取某种措施,让其价格降低到贫困患者可以承担的水平呢?
来源:惠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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