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有关部门日前出台政策,将市区内破产国有企业和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10多万名退休人员将享受更高的医保待遇。
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近些年来鞍山一些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有的破产,有的名存实亡,有的因无生产能力和缴费能力濒临倒闭,致使这些企业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游离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解决这一问题,鞍山市于2006年8月在全市困难公有制企业职工中建立城市合作医疗体系,2008年4月又转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前,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文,将这些企业中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而提高他们的医保水平。
据介绍,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在国家和辽宁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补贴。同时,所有参保人员还必须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这些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除了不建个人账户之外,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政策所规定的各项医疗待遇。一旦因疾病住院,其报销比例在85%至90%之间,最高报销额度可达21.2万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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