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岁的肖女士吃了感冒药后,下腹绞痛,几天后婴儿胎死腹中。肖女士发现药品上没说明“孕妇禁服”,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告上法庭,昨日,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肖女士的代理律师称,国内某制药厂生产的同名感冒药上明显写着“孕妇禁服”,而该中山药厂在消炎止咳片的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无说明,这直接导致了肖女士服用后终止妊娠。
另外,中山某药厂所采用的制药标准中明确指明:自2005年9月9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而肖女士服用的消炎止咳片是2008年生产的,该制药标准已经过期,按照该标准制造出来的药应该属于劣药。对此,代理律师认为,广东省药监局没能在法定时间内对药品和制药商进行调查和处理,没有履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省药监表示,他们在接到肖女士的投诉后,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事件发生时,海珠区相关药监部门已经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报告显示涉案药品是合格药品。
对于原告所指的“消炎止咳片”是劣药,指控省药监没及时履行处置义务的说法,省药监表示,目前还在调查阶段,尚无证据证明消炎止咳片存在质量问题,药监局不存在处置的义务。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下旬,已经47岁高龄的肖女士怀孕。同年12月10日,肖女士因为感冒,从某药店沙园分店购买药物。不料服药3天后,肖女士觉得腹痛难忍。2008年12月15日,经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发现婴儿胎死腹中,肖女士于次日进行了人流清除手术。事后,肖女士去医院做了全面体检,结果表明流产与身体状况无关。其后,肖女士向越秀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定省药监局对她的行政请求作出书面答复,并要求药监局认定其终止妊娠与服用消炎止咳片之间有因果关系,封存该中山药厂生产的全部消炎止咳片,责成该药厂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万元。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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