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开始实施的《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故意不使用中标药品,或者滥用中标药品、开大处方的,将由卫生部门进行查处。
《统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采购工作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药监部门将会同监察、纠风等部门,根据评标结果,按照同质取最低、同价取最优的原则确定投标企业的中标品种,同时选择最接近中标价的同品种进行备案,以备增补。
《统一配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送企业不得擅自将中标药品配送业务转让、委托。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应当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购进《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来源:新华网
精彩推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常见药品专题
常见疾病专题
药品
疾病
药企
药店
关键词: